消防应急灯具连接的主电供电方式与控制方式应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全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6.3.1.8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在实际工程应用中,常常采用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兼疏散照明用,其分散的就地灯具开关状态是处在不确定的状况下,事故停电时处于常亮状态的疏散指示灯和点亮状态的应急照明灯不存在自动点亮的问题,而处于熄灭状态的疏散标志灯和应急照明,就必须使其强制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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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光通量不应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疏散用手电筒的发光色温应在2500K至2700K之间。
5.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应同时满足6.3.1.3和6.3.1.4的要求。
6. 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电。光源***后,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6. 子母型灯具的子母灯具之间连接线的线路压降不应超过母灯具输出端电压的3%。
7. 非持续型的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在光源故障的条件下应点亮故障状态指示灯,正常光源接入后应能***到正常工作状态。
8. 具有遥控装置的消防应急灯具,遥控器与接收装置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m,且不大于15m。
个三色指示灯,灯具处于充电状态时亮红色,充满电时亮绿色,故障状态或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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