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勘探工作野外作业、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职业健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地质勘探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地质勘探技术手段和方法从事其延伸业的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规范性文件
公司***从事地质钻探工程设计与施工;水文地质工程、矿山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与设计;水井工程、地热钻井技术咨询等钻井业务;以诚信 、质量为本;热情服务为宗旨、至真至诚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质勘探 exploration, prospecting
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有所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2地下管线测量,应了解管线的基本情况,进行***、***气体检测。包括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
6.5 井中地球物理勘探
6.5.1 测井前应对钻孔地质、孔身结构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
6.5.2 外接电源电压、频率,应符合仪器设备要求。仪器、设备接通电源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6.5.3 绞车、井口滑轮,应固定平整牢靠。绞车与滑轮应保持一定距离。电缆抗拉和抗磨强度应满足技术指标要求。
6.5.4 地表各类导线,应分类置放。电缆绝缘电阻,应大于5MΩ/500V。
6.7.7 航空勘探作业,应遵守航空磁测、航空遥感摄影技术规范规程。
6.7.8 航空勘探空勤技术人员,每天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h,7天内长飞行小时不得超过50h。
6.7.9 航空勘探活动,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6.7.10 航空勘探活动,应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探矿飞行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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