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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景成企业管理2020/10/7 10:44:26

(五)商业、物资企业

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有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活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目前,根据***同志的批示精神,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已从试点阶转入正常审批,具体标准如下:

⒈部门直属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⒉部门直属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6亿元以上,内地同类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币以上;

⒊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⒋为进一步考核申请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加对申报企业的资本金要求;物资企业实收资本应在1 0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应在1 000万元人币以上(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准),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企业可酌情放宽。

经批准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经营范围相一致。其中商业零售企业不经营进口商品的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口业务,企业年进口额不得大于企业的年出口创汇额。



第七条权利和义务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义务如下:

一、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

二、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可以经营该企业或院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该企业或院所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三、可以申请加入进出口商会、参加***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对外贸易方针和政策的指导。

四、在从事自营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可以享受与公有制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

五、遵守***有关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

六、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积极出口创汇。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对各类进出口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许可证书是指由

监制完成且尚未发放的各类具有许可进、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等。

第三条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受委托,管理各类许可证书,并监督、检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部驻各 地***(以下简称特办)所属进出口许可证签发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发证机构对许可证书的管理实行主要***负责制,并专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发证机构应建立许可证书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八章 许可证书的销毁

第三十四条 对因改版而过期的空白许可证书,发证机构须在《过期空白进出口许可证书封存/销毁登记表》(见附件5)上登记,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无误后封存。

新版许可证书启用当年,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批准,旧版空白许可证书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并在《过期空白进出口许可证书封存/销毁登记表》上如实登记。有关销毁的请示签批件及销毁清单须留存备查。销毁情况报许可证局。

第三十五条 发证机构应将废证在《进出口许可证书废证封存/销毁登记表》(见附件6)上登记,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封存。废证保存期为两年。

保存期满的许可证书废证,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批准,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并在《进出口许可证书废证封存/销毁登记表》上如实登记。有关废证销毁的请示签批件及销毁清单须留存备案。销毁情况报许可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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