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29条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劳务分包资质,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2、3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对劳务分包现行规定并没有上升到***层面,但是人民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可见人民在案件审理中是认可劳务分包行为的。
由此可见,工程分包需要发包人同意方有效,分包劳务,而劳务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同意。
一、劳务分包提供劳务内容
1、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图纸审查、图纸会审、本合同相关约定、变更文件及甲方下发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要求施工全部劳务内容。具体详见合同附件九:《XXX 项目项目交付标准》。但不包括如下分包工程内容:挖土方工程(人工配合除外)、桩基工程(截桩头、补桩除外)、成品门、人防门、窗户、防水工程、地下车库细石混凝土耐磨地坪、地下车库环氧树脂地坪(含细石混凝土)、百叶、栏杆、玻璃雨棚、木花架、消防工程、电梯工程、智能化工程、外墙保温、成品烟道、降水及基坑支护、外墙涂料、地下车库批顶及涂料。
2、图纸范围内除分包工程外未明确的内容均包含在乙方承包范围内。本合同未明确甲乙双方采购责任的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方式
(1)包人工:乙方施工项目范围内所需的全部用工(分包工程除外)。
(2)包材料:乙方施工范围内除分包工程和总承包人提供材料外的所有建筑用材料、周转材料、辅材。
(3)包机械:乙方施工项目所使用的所有机械设备(例如: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混凝土泵车等机械设备)及有关配套电线、电缆、开关柜、照明灯等相应机械配套及机械用人工。
(4)材料运输:材料场内的水平及垂直运输、所有材料的二次转运及所有机械。
(5)包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安全警示标语等。
(6)养护及保护施工的成品及半成品所需的用工和材料由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试块、试件的制作及养护由乙方负责,劳务分包,相关设备及材料由乙方提供。
(7)冬雨季施工等技术措施的用工和材料(防冻剂除外)均由乙方负责。
(8)甲供材场外运输至现场地点,乙方负责清点、验收、保管,乙方负责提供吊磅等质量(重量)计量工具。乙方负责粉刷及砌筑建筑用胶的熬制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建筑用胶粉甲供)。乙方不再另外计取甲供材料的仓库保管费用,劳务分包资料,材料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一)***工程分包的概念
依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二)***工程分包的相关规定
1.依照建设部《***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分包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60种方式的***承包,每种***承包对承包人都有相应的要求。
2.***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4.***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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