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编辑(一)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的通知》(二)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三)外经贸部《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四)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五)外经贸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六)外经贸部印发《关于进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七)外经贸部《关于通报落实国务视察江西省有关交办事项进展情况的函 》
(六)供销合作社企业
授予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目的是加快供销合作社的对外开放,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推动中国农业的产业化,提高农产晶的附加值,发展创汇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沿海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10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3亿元以上,其中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年销售额占该供销合作社企业年销售总额60%以上,已扶持当地农民建有3个以上的***合作社,或建有1个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产基地。
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业务经营范围相一致,但不经营******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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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权利和义务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义务如下:
一、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
二、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可以经营该企业或院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该企业或院所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三、可以申请加入进出口商会、参加***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对外贸易方针和政策的指导。
四、在从事自营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可以享受与公有制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
五、遵守***有关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
六、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积极出口创汇。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原《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外经贸配字〔1999〕第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进出口许可证书需求量报送单(略)
2. 进出口许可证书签收单(略)
3.进出口许可证书进、出库台账登记表(略)
4.进出口许可证书使用情况登记表(略)
5.过期空白进出口许可证书封存/销毁登记表(略)
6.进出口许可证书废证封存/销毁登记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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