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许可证是由***有关***给进出口商签发的允许商品进口或出口的证书。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我国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对外贸易管制手段之一。采用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商品的进出口都要在申领了许可证以后,方可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订货手续,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准进出口。进出口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商品名称、规格、数量、进出口商国别、期限、总值、运输方式、贸易方式和***方式等等。
(六)供销合作社企业
授予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目的是加快供销合作社的对外开放,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推动中国农业的产业化,提高农产晶的附加值,发展创汇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沿海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10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3亿元以上,其中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年销售额占该供销合作社企业年销售总额60%以上,已扶持当地农民建有3个以上的***合作社,或建有1个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产基地。
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业务经营范围相一致,但不经营******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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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各类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构原则上应分设许可证书保管人员与许可证书领用人员。
第二十三条 领取许可证书时,保管人员和领用人员应同时在场对许可证书逐一清点,并填写《进出口许可证书进、出库台账登记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登记表),经保管人员和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方可使用。登记表应由许可证书保管人员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领取许可证书时,如发现有缺号、错号、纸张缺页、流水号不连续、无防伪标记等印制错误,应立即封箱,报告主要负责同志,并对检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由保管人员及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连同该箱许可证书一同报许可证局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构在启用各类许可证书时,须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使用登记。
第二十六条 对印制错误且已发运到发证机构的许可证书,发证机构应退回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对库存期间因火烧、水浸、蛀蚀等造成许可证书损毁的,发证机构应立即书面报许可证局,并将受损证书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印错误和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许可证书,发证机构应予撤销,并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在保管、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证,发证机构须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废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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