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原《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外经贸配字〔1999〕第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进出口许可证书需求量报送单(略)
2. 进出口许可证书签收单(略)
3.进出口许可证书进、出库台账登记表(略)
4.进出口许可证书使用情况登记表(略)
5.过期空白进出口许可证书封存/销毁登记表(略)
6.进出口许可证书废证封存/销毁登记表(略) [2]
适用范围
1.***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2. 2011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消耗臭氧层物质、***旧机电产品2类132个10位HS编码。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签发***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在京***管理企业的进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2.进口许可证实行联网核查管理,纸质许可证与许可证电子数据同时作为海关监管依据。
(1)进口许可证纸面证书内容均为计算机打印。
(2)进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因故需要更改、延期时,发证机构应受理经营者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的申请。
(3)进口许可证与报关单经营单位及贸易方式栏目按以下原则掌握: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应与进口许可证上的进口商或收货人一致;
②由于许可证备注栏电子数据内容暂不能传至海关,海关核销及验放以许可证纸面证书备注栏内容为准;许可证备注栏内不允许手工签注,如有涂改或手写内容,视为无效许可证,并上报政策***司;
③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是海关的监管方式,许可证上的贸易方式仅供参考,监管方式按海关有关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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