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对各类进出口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许可证书是指由
监制完成且尚未发放的各类具有许可进、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等。
第三条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受委托,管理各类许可证书,并监督、检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部驻各 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所属进出口许可证签发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发证机构对许可证书的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并专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发证机构应建立许可证书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适用范围
1.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2. 2011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消耗臭氧层物质、重点旧机电产品2类132个10位HS编码。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签发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海关管理
1.任何贸易方式进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持授权发证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时,进口单位持进口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对报关进口的列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的机电产品,企业应按照进口机电产品的实际状态,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报检单,如属《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按照《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以及(境内)区外进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再出区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不需验核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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