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手续
(一)生产企业
⒈进一步核定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标准目前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已有了新调整,只要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另外,对于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批标准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企业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100万美元。对已批准具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如符合上述条件,可单独申请进出口权。
具体审批和程序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市)外经贸委(厅)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和***经贸委,外经贸部将按照***经贸委的审查推荐名单,办理批复手续。
⒉适当扩大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⑴年自营出口1 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经营与该企业产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⑵具备设计、生产(含***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五)商业、物资企业
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有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活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目前,根据***同志的批示精神,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已从试点阶转入正常审批,具体标准如下:
⒈部门直属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⒉部门直属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6亿元以上,内地同类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币以上;
⒊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⒋为进一步考核申请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加对申报企业的资本金要求;物资企业实收资本应在1 0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应在1 000万元人币以上(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准),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企业可酌情放宽。
经批准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经营范围相一致。其中商业零售企业不经营进口商品的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口业务,企业年进口额不得大于企业的年出口创汇额。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对各类进出口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许可证书是指由
监制完成且尚未发放的各类具有许可进、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等。
第三条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受委托,管理各类许可证书,并监督、检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部驻各 地特派员***(以下简称特办)所属进出口许可证签发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发证机构对许可证书的管理实行主要***负责制,并专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发证机构应建立许可证书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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