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派遣单位的义务
1、雇主义务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用工这种关系存在的原因有哪些?劳务派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有相关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五十七条到第六十七条上,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用人单位义务、薪酬等方面有详细的规定,并且指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贵州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劳务派遣新办,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就是劳务派遣的***依据。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3] 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办劳务派遣,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公司劳务派遣,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直接贡献,却成为‘二等’员工群体。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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