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税编辑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
一、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房开资质新办,为***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税劳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⑴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⑵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⑶包销商承销,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⑷土地使用权出租以及房地产建成后出租的,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计算公式=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等流转税为计税依据,房开资质公司,依所在地区分别适用7%、5%、1%征城市建设维护税,镇宁房开资质,依3%计征教育费附加。
三、土地***: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按照***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它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应纳土地***=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速算扣除率。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计算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加计扣除。
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有区别的,两者对主体的资质要求是不同的,新办房开资质,前者不一定要求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如果有国有土使用权的企业自建房。而后者就要求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人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把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归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中,所以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中对主体的资格是有要求的,至少要求一方当事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但实践中经营有把具有房屋预租性质的自建房(非商品房)合建合同***当作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而要求自建房合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就是因为没有把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区别开来。由于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是属于房地产经营性质的合同关系,必然涉及到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整体实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力较弱,规模普遍偏小。计划经济时期组建的开发企业是一些国有的老企业,他们人员多、负担重,市场竞争力不强;后期组建的开发企业大多是股份制、民营性质的企业,他们组建的时间短、经验不足,综合实力不强,一些企业甚至只有一、两个低级技术人员或外聘几个“挂羊头”的技术人员或无技术人员,无经营场所,无资金,他们仅靠搞低层次、低技术含量的单体项目经营,开发的档次不高,难以形成规模,整体竞争实力弱,更谈不上走出去参与竞争。
资源配置
房地产开发的低级企业过多,人财物配置不合理,资源浪费,有限的资金多头***,规模小,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无法同步实现。一些地区低等级资质的开发企业有几十家甚至上百家,这样一来,资源严重浪费视必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和无序竞争的加剧,甚至助长一些不好之风。究其原因是行业主管部门宏观管理和调控的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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