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状态:
1.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4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2.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上部墙体产生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倾斜率大于1%;
3.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的迹象。
混凝土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点(上)
1.梁、板产生超过L0/150的挠度,且受拉区蕞大裂缝宽度大于1mm;
2.简支梁、连续梁跨中部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0.5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缝宽大于0.4mm;
3梁、板受力主筋处产生横向水平裂缝和斜裂缝,缝宽大于1mm,板产生宽度大于0.4mm的受拉裂缝;
4.梁、板因主筋锈蚀,产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缝,缝宽大于1mm,或构件混凝土严重缺损,或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露筋,钢筋锈蚀后有效截面小于4/5;
5.受压柱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mm,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成都房屋鉴定机构
房屋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做安全鉴定?
根据《成都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l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当年委托进行l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此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二)房屋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
(三)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
(四)房屋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
成都房屋鉴定
同时根据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周边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周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
(一)挤土桩施工,距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暴破施工中处于暴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等其他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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