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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持有其他公司***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地方***或者其***的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清偿或者******情况的说明。
6.***、行政***和***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8.《承诺书》。
注:
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办理***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办理登记。
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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