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检流程
目前,进口木材属于法定(强制性)检验商品,即属于《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简称目录),此外,进口木材业属于法定植物检疫和法定卫生检疫的商品,必须由检疫部门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
进口木材到货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报关地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检验检疫部门受理报检后,先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受理报关。检验检疫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如检验检疫合格,则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若存在不合格项目,则出具相关检验证书或检疫证书,供货主对外索赔。
2 报检要求
2.1 报检时间
收货人或其代理必须在货物进境前或进境时,持输出国的植检证书原件和原产地证书原件、合同(合同中需详细签订检尺依据和检尺方法)、***、装箱单、提单、码单等必要的证单,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由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未报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2.1 报检地点
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外贸易合同或者运输合同约定进口商品检验地点的,在约定的地点进行检验;未约定检验地点的,在卸货口岸、到达站或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检验。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进境货物应当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报检。所以,进口木材作为植物产品,为便于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监管,应当向进境口岸的检验检疫***报检。
2.3单证及要求
(1)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的检验检疫地点和期限内,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如是收货人委托其代理人报检的,还需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在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时,一般以同一合同、同一***、同一提单填写1份报检单为宜。
同时须提供以下相关单证:
合同CONTRACT
***INVOICE
装箱单PACKING LIST
发货检验原始码单LOG LIST
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B/L)
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输出国或地区***植物检疫证书CERTIFICATE OF PLANT QUARNTINE
凭样成交的,还应提供成交小样以及有关的说明书等资料。
(2)以上单证中产地证和输出国或地区***植物检疫证书必须提供正本原件,其余可提供正本复印件。
(3)我国对输出国或地区***植物检疫证书的具体要求:
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当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予以声明;
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当在输出***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或浓度、处理时间和温度(具体数据见国质监函[2001]202号);
从输出***或地区进口带树皮原木,未在输出前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的,应当提供在航行途中或在锚地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的报告(该条主要针对俄罗斯材)。
2.4 受理报检评审
(1)报检人应具备报检资格;
(2)上述报检资料应齐全、完整和清晰;
(3)报检单、合同或***证、***、提单、输出国***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内容须一致;
(4)检验资料签字、***、有效期、签署日期和表达内容应真实有效,输出国或地区***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必须是原件。
(5)经审核,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3 ***责任
进口木材到货后必须向到货口岸的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并应无偿提供辅助人力和物力,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对一切违反《海关法》、《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的行为,如:未向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如实申报、未经检验检疫即已销售使用、弄虚作假骗取检验检疫证单等,有关部门都将对***行为的当事人,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作出惩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罚的方式通常有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报关报检、罚款和没收***所得等;对情节严重,构成***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4 检验检疫
涉及进口木材的检验检疫内容主要分为商品检验、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三大块。
4.1 商品检验
(1)检验项目:进口木材的数量、规格、材积、质量和树种签定等。
(2)检验方式:***实施检验。
***实施检验:即进口木材到货之前,收货单位就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货到后,由检验检疫机构派人或由检验检疫机构委托认可机构与收货单位共同进行检验。
(3)检验依据。法定检验的标准:检验检疫机构或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时,必须依照法定标准进行检验,否则,检验结果不具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检机构或指定的检验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a.***、行政***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行政***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b.***、行政***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c.***、行政***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d.***、行政***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质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和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
我国在对进口木材的检验中,一般都是采用进口国标准或第三国标准进行检验。如新西兰松木一般采用日本农林标准JAS《原木等级和检尺规程》;西非原木一般采用《世界热带林业技术中心标准ATIBT》。
4.2 植物检疫
(1)为保护我国农林生态安全,防止外来***生物***,我***验检疫***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境木材实施法定检疫。当前,对进境木材的检疫主要依据***检验检疫局、***、林业局、***、院外经贸部(现***)联合发布的2001年第2号公告《关于进口原木检疫要求的公告》,该公告于200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主要内容如下:
a. 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或地区***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生物和土壤。
b. 进口原木带有树皮,应当在输出***或地区进行有效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的时间和温度;不带树皮的亦应在证明书中作出声明。
c. 进口原木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以及带有树皮但未经除害处理的,不准入境。若进口原木经检疫发现检疫性***生物,则监督进口商进行除害处理,无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运处理。
b、进口商应将上述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中。
(2)为更好地执行2号公告,五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国质检联[2001]第43号通知,通知对原木带树皮、带土的界定和除害处理作出如下规定:
a.单根原木树皮表面积不超过5%,且整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2%的,该批原木可视为不带树皮原木。
b.在原木进口量比较大的口岸建立“木材加工区”或“木材检验检疫区”,报经***质检总局批准后,对带树皮原木进行除害(熏蒸)处理。
c.带有较多快状泥土或明显带有小块泥土的原木,若超过检查数的30%,应作喷药消毒处理。原木空洞带土,则根据原木空洞带土情况作整批挑选熏蒸处理。
(3)检疫评定。
a.经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进境。
b.经检疫不合格的,有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由检验检疫***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下,作除害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检验检疫***出具检疫证书。
c.经检疫不合格的,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由检验检疫***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退运货销毁处理,检验检验***对退运或销毁过程进行监督。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检验检疫***出具检疫证书。
d.若进境木材来自动植物疫区,且用集装箱运载,入境时检验检疫***须对集装箱体外表进行喷洒消毒处理,如***疫区。
4.3 卫生检疫
***制定《国境卫生检疫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为了防止***病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健康。
(1)***病的分内。
a. 检疫***病:如鼠疫、***、黄热病等;
b. 检测***病:由***确定和公布,如登革热;
c. 阻止外国人入境传人的***:如***病、***、***病、***、开放性肺***病等;
(2)疫区的确定。
a.《国际卫生条例》对检疫区域的划定前提是必须来自***;
b. 来自世界卫生周报(世界卫生***的刊物);
c. 来自***:由***确定和公布;
d. 来自疫情(一旦发现逐级上报,***后由***上报至世界卫生***,通过疫情周报向全世界公布)。
(3)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有关规定,进口木材入境口岸的检验检疫***对来自疫区的木材和运输***施行强制性卫生检疫和卫生消毒除害处理。对尽管来自非疫区的木材,一旦发现重大疫情,也应采取紧急除害处理。
附:进境原木2号公告
近年来,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口原木中截获大量的林木***生物,根据我国***进行的***生物风险分析,其中多数是检疫性***生物。为防止林木***生物随进口原木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进口原木的检疫要求公告如下:
一、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或地区***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生物和土壤。
二、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当在输出***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三、进口原木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以及带有树皮但未进行除害处理的,不准入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原木进行检疫,发现检疫性***生物的,监督进口商进行除害处理,处理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无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运处理。
四、进口商应将上述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中。
五、入境口岸海关要加强对进口原木的监管力度,对经检疫合格的原木,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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