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购兼并的方式及合同主体
作者:丰皓企业登记2012/7/27 6:09:49

  一、关于企业收购兼并的方式

  我国目前的企业登记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按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登记注册

  的企业,主要为***全民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二是按公司登记条例登记注册的现代公司制企业,主要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当然还存在数量不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股份合作制企业。所以,关于企业收购、兼并的方式也按该等被收购企业性质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对按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登记的企业来说,企业收购实际上是资产的收购,企业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该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而对于按公司制登记的企业,则企业的收购系***的收购,而

  企业的兼并则就是我国公司***定的吸收合并方式。公***第184条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因此,在被收购企业为公司制企业的情况下,收购一方的目的在于取得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所以,收购成功后,该被收购企业是否解散注销,均取决于收购方的经营战略,也可以不注销,保留其法人地位,让该公司作为收购一方的子公司存在。但兼并成功后,则被兼并的企业必须解散注销。

  根据1989年***体改委等部门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规 定了企业兼并主要为四种形式:一是承担***式,即在资产与***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为条件接收其资产;二是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三是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四是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达到控股,实现兼并。在企业收购兼并的实践中,近几年来,又出现了以换股方式、以资产置换方式、以***作为***方式等收购兼并的新形式,上述新的形式由于操作起来较为复杂,又涉及到换股的基准日、无形资产的定价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选择具有经验的中介机构参与,则利于收购兼并工作的顺利开展。尤其需要提及的是,根据有关规定,拟将来发行***和上市的企业,发生重大资产(***)置换、收购或出售增减资本的,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业务。若当初聘请的系没有上述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上述业务,在申请发行上市前须另聘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复核并出具***报告。所以,企业在进行每次收购兼并活动时,须有“风物长宜放眼量”的远虑

 

  二、关于企业收购兼并的合同主体

  公司制企业国有***有偿转让和国有企业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有偿转让是出让持***,出让主体只能是管理者(或称主管单位)或持股者,企业本身不能成为收购兼并的出让主体。国有企业重要资产有偿转让和行政***资产有偿转让不是产权转让,而是资产转让,出让主体不是管理者和持股者,而是该企业和行政***本身。《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但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和重要建筑物进行***或有偿转让,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的重大资产不直接表现为国有资产,但它的处置对***所有者权益影响较大,因此作为国有资产处置的一种形式;而非重大资产的处置属于法人行为,一般不属于国有资产处置的范畴。所以,具体地说,如果在企业收购兼并活动中,被收购企业系国有或集体企业,且又系整体产权收购的,则该收购合同的主体应为该企业的主管单位。倘若收购行为所涉及的仅是被收购企业的资产,则签约主体可以是该企业本身,但该资产转让与收购行为须获主管单位的书面批准。至于以公司制登记的企业,则***转让的合同主体则应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

  实践中,还常常遇到工商登记材料中反映的***主体与该企业的实际***主体存在差异的情况。笔者曾经办过这样一例产权主体存在争议的业务,本市一家主营软件开发方面科技企业,90年代初企业成立时由现公***人代表***50万元投入,但因担心政策变化和私营企业受排挤,故***在一全民企业名下,工商登记为全民企业***的集体企业。经过多年苦心经营,现企业净资产达二千多万并拟改制和转让部分***给风险***公司,但是在工商查询时却发现原***企业早已歇业,而该企业的上级单位又不了解属下竟还存在这样一个盈利丰厚的“孙子辈”企业,因而产权***关系尤为复杂。当然,***后经过律师出具产权界定***意见书及国资部门的“明察秋毫”,终于使该企业的产权***终界定为该法人代表个人所有,合法权益获得有效保护。据此,笔者需要说明的是,在企业收购兼并中,如果发现企业产权主体不明的情况,必须首先按照“谁***,谁主张权利”的原则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界定,切莫“将错就错”将非真正***者作为合同主体予以签约,否则,将来仍是问题多多,时间愈长则***关系愈加搞不清楚。

  此外,企业的收购兼并还须遵循一些程序上的规范性要求,《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中第5条规定,出让国有企业的,在作出出让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出让企业职工***、工会的意见。出让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当经出让企业职工***通过并作出决议。同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转让、拍卖、收购、兼并等,须进行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确认。上海市的有关规定还明确,国有产权的出让价格,应以国资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作为底价,出让价格低于90%的,应当经国资部门批准。同样,若集体产权出让价格低于中介机构资产评估值的90%,也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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