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之间的关系
作者:丰皓企业登记2012/7/27 5:44:10

       经营中***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前提是***人已经履行***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行政***、***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解读:上述规定主要考虑了三方面因素:
  ***、***种类很多,包括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除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合同之债外,其他种类***难以确定数额和公允价值。
  第二、为避免违反***、行政***和***决定的上位***定,同时尊重公司自治权利的行使,《办法》排除了违反***、行政***、***决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作为出资种类的***。
  第三、公司正常经营中的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双方的******关系是对应的,在履行***前每一方当事人既是***人又是***人,因此,只有当一方履行完主要合同义务后,才能用于***转***。因此,《办法》规定,公司***转***的,***人应当已经履行***所对应的合同义务。
  《办法》规定“人民***生效裁判确认的***转为公司***”。
  解读:人民***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具有法定的强制约束力,同时,行政***也承担着协助***执行裁判文书的法定义务。***人基于生效***确认的***转为公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已经具备***强制力的认可和支持,实施公司***转***可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实现和***裁判的有效执行。
  《办法》规定“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转为公司***”。
  解读:在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实施公司***转***有利于破产企业重整或者和解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促进破产企业走出困境、焕发活力,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减轻***负担、改善资产结构、缓解现金流动困难等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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