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制度设计的效力***
作者:丰皓企业登记2012/7/26 7:41:21

 

  针对设计的出质登记制度,笔者认为公司设立中非***财产出质登记应具有以下的***效力:

  (一)保全公司请求出资人按约交付财产的效力

  在公司设立实物出资出质登记中,出质登记***主要的作用就在于,经出质登记后公司的财产权就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出资人再实施妨害公司财产权的处分行为时就归于无效,第三人也不能为善意之抗辩,从而保障公司能够取得稳定的财产。

  (二)公司设立失败保护交易相对人的效力

  公司没有成立的***由于出质登记使得公司的财产处于安全状态之中,使交易相对人不会因为出资人***处分给善意第三人而使其对公司的***处于风险的状态,能够保障其实现***请求权,使交易相对人的***不会因出资人的***处分而消灭公司责任财产受到影响,即使在出资人卷款潜逃时也可使交易相对人的损失减少到***低限度。

  (三)公告效力

  出质登记使出资人的财产对潜在的第三人有出质公示的作用,让第三人知晓该房屋已由公司所有,公司的财产权受出质登记保护,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在公司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前,第三人不得以不知出质登记为由进行善意之抗辩。由此,警告第三人不要为妨害公司准物权的行为,并提示第三人交易此财产的***风险,从而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四)顺位效力

  出质登记的效力不仅在于保全公司物权请求权这种实体权利,还在于它能保全这种请求权的顺位,即因出质登记而使得该请求权具有排斥后序登记权利的效力。《德国***典》第883条第3款规定,以转让某项权利为请求权的标的时,该项权利的顺位按出质登记日期加以确定。《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7条规定,本登记的顺位按假登记的顺位而定。如公司A在登记机构办理了出质登记后,股东B将该财产***给***C并办理了***登记,则A财产为***顺位,得排斥C的***权,在进行本登记时得请求涂销C的***权登记。

  (五)出质登记后中间处分行为的效力

  除了上述四种效力之外,还需明晰出质登记中间处分行为的效力。中间处分行为,是指在登记后公司成立前出资人所为的妨害公司财产权的处分行为。实物出资标的的特殊性,一方面可以让公司迅速成立,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融资效力,实现其资源利用效益的***大化,为兼顾当事人利益,保持目的和手段的平衡,笔者认为应采取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即在出质登记后,出资人仍得为处分,只是在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在妨害公司准物权的范围内,出资人的处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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