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出资的***规定
作者:丰皓企业登记2012/7/26 7:36:22

        2005年10月27日***人大十届十八次会议修订新《公***》,根据新《公***》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到公司登记***登记,公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公***》第二十七条以***性规定的方式赋予股东自主选择出资方式的权利:“股东可以用***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行政***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股东缴付出资应尽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开设的账户;以非***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为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性,防止以价值不确定的财产向公司出资可能带来的风险,***2005年12月18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又以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列明了不能作为出资的范围:“股东不得以劳务、***、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为了防范出资不到位或杜绝***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非***出资应当向公司登记***提交的文件做出规定:“股东***出资是非***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也做出相应规定:“发起人***出资是非***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考虑到新《公***》规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为非***财产出资外,其他可以用***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财产作价出资的情况比较复杂,条例明确对这类出资方式的登记办法******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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