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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广律师2020/10/17 1:59:25






  协议离婚是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下面给大家讲解一下协议离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主体要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合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二、离婚合意要件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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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审理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在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离婚案件如果不予离婚的,一般都是在三个月内审理完毕的,如果离婚,有可能6个月内审理结束,也有可能3个月内审理完毕,具体看案情是否复杂而定。





离婚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可以在收到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调解)不服的,按民事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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