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夫妻约定一方以个人名义筹*购房但购房款实际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一方以个人名义筹*购房,且该房屋为购房者个人财产,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但实际购房出资主要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可以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4
婚后一方借钱买房且登记在个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点】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因涉案房屋属于双方婚姻关系期间取得,且有证据表明购房款系向一方父母借贷而非赠与获得,涉案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理当依法分割。
【观点】
在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不论是夫妻共同购买还是一方购买),如果产权人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应当推定为共同财产。因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产权人主张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应当由其举证证明(如个人婚前资金购买或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协议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次数用完API KEY 超过次数限制
新离婚,房产分割归属一览表结婚买房,在大多数人看来是豆浆配油条般,固定搭配着。结婚买房的方式很多种,夫妻离婚房产***律师在线,有婚前就买好的房、有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买的房、还有父母出资买的房……这些情形,怎么认定房子的归属?离婚,又怎么分割这房子呢?
婚前买房
婚后买房
父母出资买房
离婚判*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房子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
一、小产权房分割
对于已被认定为违*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在处理使用时,*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普陀区的夫妻离婚房产***,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适当补偿。
在涉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决论理部分中明确使用处理的*决内容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依据等。
二、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处理,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离婚后夫妻房产***,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三、经济适用房、两*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房在离婚诉*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房屋价款,婚后取得***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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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获益归属的界定
【裁判要点】
婚前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属于婚后所得(收益),故原则上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征收补偿利益分为房屋价值补偿款及签约搬迁补贴等其他补偿款,就房屋价值补偿款而言,是基于婚前房屋的变价及自然增值,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并不转化为共有财产;而其他补偿款即不对应房屋价值,又不属于自然孳息抑或自然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02
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售该房屋重新购房,夫妻离婚房产***,离婚时新购房屋仍为一方个人财产
【裁判要点】
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变卖,双方又添加若干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新的房产,离婚时应考虑婚前房产变卖价款在新购房产价款中所占的比例,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一方用自己个人所有的房产作为家庭共同生活的居住用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种种原因将该房屋出***另购住房,仍然用于家庭自住,如果没有夫妻共同资金或另一方个人资金的再投入,离婚时对于出售房屋所带来的增值收益,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观点】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3
夫妻约定一方以个人名义筹*购房但购房款实际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一方以个人名义筹*购房,且该房屋为购房者个人财产,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但实际购房出资主要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可以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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