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依法进行变更登记。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的,由原土地登记***注销土地登记。
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否出租给行政***办公
国有企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那么,行政***可否向该国有企业租赁该幅地块,用于行政办公用途?
工业用地含义
工业用地是指***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工业用地分类以及各类的范围
一类: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二类:食品工业、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三类:采掘工业、治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第3.0.1条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计。
第3.0.2条 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 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 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 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数字统计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大城市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规定的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25%,但不宜超过30%。
第4.3.3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Ⅳ级的小城市,其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条 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
第4.3.5条 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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