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厂房土地转让,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依法进行变更登记。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的,土地转让,由原土地登记***注销土地登记。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土地转让多少钱,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城市土地转让,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大城市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规定的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25%,但不宜超过30%。
第4.3.3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Ⅳ级的小城市,其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条 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
第4.3.5条 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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