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帮助鼓励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受疫情影响企业减轻工资***压力扩大生产,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28号)有关规定,企业抗疫财政补贴,现就企业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费)的企业。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企业具体名单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确定。
二、补贴标准
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开展复产复工辖区企业指导和帮助企业认真落实防控机制,抗疫一线补贴,制定复产复工工作方案和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并开展复产复工备案工作,夯实复产复工基础;指导和帮助企业加强员工健康管理,支持企业做好员工隔离观察和被隔离员工的权益保障、生活保障和心理疏导工作。积极为企业提供复产复工政策指导和具体服务辖区“四上”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需求摸查和供应;积极降低企业疫情防控期间融资成本。对区内“四上”企业在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获得***等***机构新增(展期视同新增),按其新增之日起3个月内实际发生的***额给予全额扶持,社区工作者抗疫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
审批条件(一)在深圳(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企业法人;
(二)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和出库企业(名单见附件1);
(三)属于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的,抗疫补贴,应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并按照***统计***要求已如实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四)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上年度已向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申报;
(五)企业诚信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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