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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臭氧污染已成为影响珠三角地区空气质量达标的首要污染物,特别是秋季区域臭氧污染尤为突出。为切实做好珠三角地区的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相关要求,制订本方案。
加强涉VOCs“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工商、环保、发改、土地、规划、税务、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应办而未办理(特别是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和工业小作坊),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工业企业,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坚决予以关停取缔
对于符合产业政策,但不符合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经过整合可达到管理要求的工业企业,应实施整合搬迁。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但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无***排放严重,可通过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治。
加快推进***行业治理。
加快推进***行业和***企业VOCs排放治理。各地市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减排要求,加强工业VOCs排放控制,加快实施VOCs排放行业的源头减排、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落实***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治理,示范区城市争取提早完成2017年度任务。
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
***管理的排污单位向潍坊市生态环境局申领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各区县级排污许可证核发机构申领排污许可证。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主完成登记工作。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依法申领、按证排污是每个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涉及多行业、多管理类别的排污单位,同时符合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条件的,需申请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中含登记内容),不再另行开展排污登记。 (二)根据生态环境部规定,长期停产(2020年12月底后复产)的排污单位,不论其属于发证类还是登记类,停产期间排污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在排污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确保长期停产排污单位纳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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