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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O催化燃烧设备系统工作过程主要划分为三种状态:参数设定、燃烧运行和燃烧停止。燃烧运行状态燃空比的调定,催化燃烧时的“燃气/空气比值”范围一般在4%~11%之间;在一定的燃烧条件之下,燃/空比为6%时,就能实现较好的催化燃烧效果,燃烧系统就可以得到热效率,同时又能取得较好的排放效果。
应根据废气组分、净化效率等要求确定废气在燃烧室的停留时间。停留时间一般不宜低于0.75 s。
应根据废气组分、净化效率等要求确定燃烧室燃烧温度。燃烧温度一般宜高于760 ℃。
蓄热体比热容应不低于750 J/(kg·K),短时间可承受1200 ℃的高温冲击,使用寿命不低于40000 h。
蓄热室截面风速不宜大于2 m/s。
蓄热室进出口温差不宜大于60 ℃。
当废气浓度波动较大时,应在前端采取稀释、缓冲等措施,确保进入蓄热燃烧装置的废气浓度低于下限的25%。
鼓励VOCs排放企业实施错峰生产。支持表面涂装、家具、印刷等含VOCs溶剂使用企业妥善安排年度生产计划,在行动实施阶段实施限产或停产进行生产工艺升级和治理设施改造,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料使用和污染排放。鼓励炼油石化等VOCs生产企业预先做好生产和大修计划,原则上在行动实施阶段内不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检维修和储罐清洗作业,减少非正常工况污染排放。
减少城市面源VOCs排放。
严格汽修喷涂排放控制。加强对汽车4S店喷涂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的监督检查,严格未经审批从事喷涂作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露天喷涂行为,责令无喷涂废气处理设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喷涂作业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废气收集治理,严肃查处拒不治理、排污的企业。
依法申领、按证排污是每个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涉及多行业、多管理类别的排污单位,同时符合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条件的,需申请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中含登记内容),不再另行开展排污登记。 (二)根据生态环境部规定,长期停产(2020年12月底后复产)的排污单位,不论其属于发证类还是登记类,停产期间排污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在排污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确保长期停产排污单位纳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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