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中,对岩土工程勘察的术语定义为: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质和岩土工程条件,隧道水文地质勘察,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勘察分可行性研究,初勘,定测和补充定测4个部分。每个勘察阶段都有他的目的,先确定建筑的可行性,然后对地质水文情况做一个大致勘察,后详勘需要弄清楚每一个地层岩土情况,需要做原位实验,土工实验,确定地基承载力,进而采取合适的基础形式和施工方法。
工程勘察的质量监督管理,遵照建设部【建设2000-167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对工程勘察进行全方面管理,其内容为:①监督按时进场,②调查、测绘、勘探项目是否完全;并检查是否按勘察纲要实施,③检查勘察点、线有无偏、错、漏,④操作是否符合规范,⑤检查钻探深度、取样位置及样品保护是否得当,⑥对大型和复杂工程还要对其内业工作进行监控,如:试验条件、实验项目、操作方法,⑦审查勘察成果
详细勘察阶段
在初步设计完成之后进行详细勘察,它是为施工图设计提供资料的。此时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已基本查明。所以详细勘察的目的是提出设计所需的工程地质条件的各项技术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珠海水文地质勘察,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和加固、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工程等具体方案作出论证和结论。详细勘察阶段的主要工作要求是:
①取得附有坐标及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各建筑物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和规模,可能采取的基础形式与尺寸和预计埋置的深度,建筑物的单位荷载和总荷载、结构特点和对地基基础的特殊要求;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矿山水文地质勘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水文地质勘察报价,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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