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强营养健康教育各地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营养膳食指导,充分发挥营养改善***、学生电子营养师系统、农村学生营养膳食指导手册作用,加大对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力度,提高营养配餐能力。要建立健全营养配餐制度,顺德饭堂承包,每个县级试点地区应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营养***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学校配备或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引导学生科学营养就餐。学校要严格落实***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营养健康教育活动,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引导学生养成健康饮食习惯。

第五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应当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在食堂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学校信息平台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以及菜谱、进货来源、品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除严禁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采购、贮存、使用工业用盐;
(二)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用盐;
(三)禁止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
(四)禁止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外生长的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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