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明厨亮灶建设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部委规章已有责任追究规定的,***承包饭堂,从其规定;***、***、部委规章没有责任追究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造成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不好的影响,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有关***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学校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执行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民办学校举办者未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学校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做好健康营养检验***各地教育、环境卫生身心健康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学生营养成分身体状况监测评估工作中,促进监测评估工作中井然有序进行。教育行政***具体指导院校紧密联系学生常规体检、学生体质测试监测等工作中,做好有关监测指标值的调研搜集,提升监测网站安全性,准时开展数据统计并立即汇报教育、环境卫生身心健康单位。教育、环境卫生身心健康单位要立即进行数据信息的综合性解析,按时向区级营养改善计划***组及上级***主管机构申报监测评估工作总结报告,为科学研究点评营养改善计划执行对学生营养成分身体状况改进的实际效果出示根据,不断加强学生营养成分改进工作中的目的性、实效性。
为保障在校学生和教职工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园食品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社会共治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对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应当加大学校食品安全所需经费投入,保障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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