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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千喜鹤餐饮2020/8/25 7:07:42






第五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应当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学校应当设立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

第十条 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陪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家长申请,有计划地选择家长代表陪餐。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购餐。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食堂,建设单位应当提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选址、流程布局和功能分区等进行指导。




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的信息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做好系统数据填报、审核工作,确保受益学生人数准确无误,健全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虚报冒领行为。财政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合理安排并及时下达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学校要遵循“专款专用、及时结算、年度平衡”原则,加强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年度内日生均支出资金不低于***基础标准。学校食堂(伙房)结余款项应滚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定期公布资金明细账目、原材料采购、配餐标准、带量食谱及用餐学生的名单等信息,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教育行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力度,对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截留、克扣膳食补助资金和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费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确保每一分钱都吃到学生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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