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当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各功能区(间)、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的权利义务和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查验、留样,并留存记录。
第十九条 学校发生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关注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准确、及时、客观地回应社会关切。
大力推进食堂供餐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完善学校食堂建设标准和餐用具配备标准,严格食堂选址及建设要求,合理规划食堂功能分区,规范各加工操作场所设置,明确餐用具种类、数量、质量等,满足餐饮服务许可要求。要统筹相关项目和资金,与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协调,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要求,加快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完善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学生就餐需求,进一步提高食堂供餐比例。要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加强省级统筹,加大对“三区三州”等贫困地区支持力度。要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食堂(伙房)从业人员,并妥善解决其待遇和***培训等问题。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等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学校食堂(伙房)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强化对食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有关人员培训义务
从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践来看,食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有关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有关监管水平,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亟待进一步加强食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培训工作,尽快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髙素质的食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的***化有关***,更好地履行******、***赋予的职责,维护有关部门的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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