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当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各功能区(间)、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的权利义务和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查验、留样,并留存记录。
第十九条 学校发生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关注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准确、及时、客观地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品安全***档案,记录许可情况、监督检查结果、违规行为查处、责任约谈和整改等情况。对有不良***记录的学校实施***监管,并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小卖部、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学校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销售场所。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食品摊贩按照《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购买涵盖食品安全责任的***。
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有哪些要求?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经济***建立的农产品生产记录,必须载明三个方面的内容:
1、详细记载生产活动中所使用过的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2、详细记载生产过程中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防止情况;
3、如实记载种植业产品收获、畜禽屠宰、水产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必须要保存两年,以便质量安全问题的追溯和生产过程问题的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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