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赣州饭堂承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明厨亮灶建设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饭堂承包包月,***、***、部委规章已有责任追究规定的,从其规定;***、***、部委规章没有责任追究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造成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不好的影响,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有关***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学校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执行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民办学校举办者未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学校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明厨亮灶要求,干净的饭堂承包外包,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为保障在校学生和教职工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园食品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社会共治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对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应当加大学校食品安全所需经费投入,保障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全力推动食堂供餐***各地文化教育行政***要会与环境卫生身心健康、市场管理等单位制订健全学校食堂基本建设规范和餐用具配备规范,严苛食堂开店选址及基本建设规定,有效整体规划食堂空间布局,标准各生产加工实际操作场地设定,确立餐用具类型、总数、品质等,考虑餐饮经营批准规定。要综合有关新项目和资产,与销售市场监督机构搞好融洽,单位饭堂承包哪家***,依照餐饮经营批准规定,加速学校食堂(伙房)基本建设,健全设施配备,考虑学员用餐要求,进一步提高食堂供餐占比。要融合地域社会经济发展具体,提升省部级综合,增加对“三区三州”等贫困山区适用幅度。要依照与用餐学员总数比例高于1:100的占比全额配全食堂(伙房)从业者,并妥善处理其工资待遇和***技能培训等难题。从业者不够的,应优先选择从充裕老师中换岗,也可采用选购公益岗位、劳动派遣等方法从社会发展公布招骋满足条件的工作人员。学校食堂(伙房)要坚持不懈“服务性、非盈利性”标准,由院校开办自管,不可对外开放承揽或***委托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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