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
(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各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机房的等级,网络机房布线,按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以及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2)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宜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网络结构。系统应易于扩展和维护,并应具备显示、记录、控制、报警、分析和提示功能。
(3)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可设置在同一个监控中心内,各系统供电电源应可靠,宜采用***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源供电,当采用集中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源供电时,应单独回路配电。
2.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
(1)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监测和控制主机房和辅助区的空气质量,应确保环境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运行要求;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有可能发生水患的部位应设置漏水检测和报警装置;强制排水设备的运行状态应纳入监控系统;进入主机房的水管应分别加装电动和手动阀门。
机房专用空调、柴油发电机、不间断电源系统等设备自身应配带监控系统,监控的主要参数宜纳入设备监控系统,机房布线多钱,通信协议应满足设备监控系统的要求。
1级和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主机的集中控制和管理宜采用KVM切换系统。
按下述三项中取其中的一项:
1、按机房人员取40m3/h.p
2、维持机房室内正压所需的风量
3、取机房空调总风量的5%
地板送风口风速:1.5~2.0m/s
地板送风口总开孔面积占地板面积的0.6%
常用热功单位换算
1、压力换算1巴(bar)≈1公斤力/厘米2(at)≈1标准大气压(atm)≈105帕斯卡(pa)
2、冷量换算
1匹(PS)=2500大卡(kcal/h)
1千瓦(kw)=860大卡(kcal/h)
1匹(PS)=2.9千瓦(kw)
1冷吨=3024大卡(kcal/h)
1BTU/h=0.2519大卡(kcal/h)
G***174-2008的相关规定(2009年6月1日实施)
4、空气调节
4.1一般规定
4.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中的主机房、支持区和辅助房间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1的标准执行。
4.1.2与其它功能用房共建于同一建筑内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海珠区机房布线,宜设置***的空调系统。
4.1.3主机房与其它房间的空调参数不同时,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
4.1.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空调设计,企业机房布线,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019)的有关规定。
4.2热负荷计算
4.2.1电子信息设备和其它设备的散热量应按产品的技术数据进行计算。
4.2.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空调系统的热湿负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机房内设备的散热;
(2)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
(3)太阳辐射热;
(4)***散热、散湿;
(5)照明装置散热;
(6)新风负荷。
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要求,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远离水灾和火灾隐患区域;
?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
? 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等;
? 避开强电磁场干扰;
?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主机房不应选在建筑物的地下底层;
?水源充足,电力比较稳定可靠,交通通信方便,自然环境清洁;
4.2 机房组成
机房功能区组成及其使用面积计算,按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4.3设备布置
机房环境除必须满足计算机设备对温度、湿度和空气洁净度,供电电源的质量(电压、频率和稳定性等),接地地线,电磁场和振动等项的技术要求外,还必须满足在机房中工作的人员对照明度、空气的新鲜度和流动速度、噪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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