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挑选香港快件进口报关
手续特简:根据国家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等法规规定,为适应快件作为“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报关,相对于贸易报关,在监管条件以及通关(报关清关)手续上,作了一系列旨在简化手续、加快速度的特殊安排。所以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货主专门提供报关单、通关单证、许可证/批文(比如:3C国家强制认证、环保证书、进口配额等都不需要)。
以下列出《进出口(登记)规例》下列明的豁免物品类别,以供参考:
1.以全程提单或全程空运提单从某个香港以外地方托运往另一个香港以外地方的转运货物;
2.以香港以外地方为目的地并由同一船舶或飞机运载途经香港而无须转运的过境货物;
3.由政府或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口或出口的物品;
4.运载船只自用或船上耗用的船舶补给品(包括燃料舱燃料);
5.运载航机自用或机上耗用的飞机补给品(包括飞行燃料);
6.私人行李,包括任何证明使海关关长信纳为非为生意或业务而进出口的物品,但不包括汽车;
7..所载对象价值为$4,000以下的邮包;
8.任何物品:
(1)纯粹为广告材料,并经清楚注明和属免费供应的;
(2)纯粹为任何产品的样本,并经清楚注明,且令海关关长信纳是为宣传有关产品而拟免费分发的;
(3)价值$1,000以下的任何产品样本,并令海关关长信纳是拟为宣传有关产品而使用的;
(4)只为展览用的进口物品,并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物品将于展览完毕后再出口,且不会在本港出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
(5)只为展览用的出口物品,并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物品将于展览完毕后再进口;
(6)按照上述第(5)节出口供展览后再进口的物品;
(7)根据并按照暂准进口证进口或出口的物品;
(8)只为体育比赛用的进口物品,并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物品将于赛事结束后再出口,且不会在本港出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
中港运输专线 货物进出口香港的舱单规定
货物进出口香港,需要遵守相关的香港法规,才能使货物顺利通关交付。下面,由专业做陆运中港运输专线的南丰物流有限公司和大家分享:香港关于舱单的相关法例规定:
根据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第7至11条及第296A章《储备商品(进出口及储备存货管制)规例》第5至8条的规定,船运、航空或运输公司:
必须保留管有输入的禁运物品或储备商品,不得交付予进口商,直至有人向其出示有效的进口许可证;
不得接载任何禁运物品或储备商品出口,直至有人向其出示有效的出口许可证,或收到工业贸易署署长通知已就该等物品或商品发出出口许可证;及
必须于输入/输出禁运物品或储备商品后的14天内,将进/出口许可证,连同输入/输出该物品/商品的船只、飞机或车辆的舱单,一并交付予工业贸易署署长。
由2006年6月16日开始,航空、远洋、内河及铁路承运商必须使用电子舱单服务,同时向香港海关、政府统计处及工业贸易署提交货物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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