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虎门长安专利侵权
作者:尚科知识产权2020/5/2 10:55:02









  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高院规定第20条第三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这里需要注意,在会计制度上营业利润和销售利润的区别。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高院规定第20条第二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专利侵权是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60条所称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这里的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多余原则与覆盖原则性质刚好相反。多余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中,把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区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多余特征),在忽略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并判定被控侵权客体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原则。

  专利侵权如何处理

  向起诉

  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人其专利权后,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院提起民事,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同时有权申请对侵权人的侵权事实和证据进行保全,申请强制令,禁止侵权人继续侵权行为。为保证经济赔偿的切实执行,专利权人在起诉的同时,可向受理申请对侵权人的等额财产进行保全。

  向提起时,选择起诉的可以有:

  1、专利侵权***案件,长安专利侵权,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

  (1)被控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4)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5)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

  2、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院有管辖权。

  3、专利权属***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院管辖。

  4、专利权合同***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物所在地人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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