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责任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认定专利权的行为是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专利侵权给专利权人造成了损失,侵权确定后,人民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予以赔偿。赔偿数额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根据《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即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具体来说,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我国《人民关于审理专利***案件适用***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人民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高院规定第20条第三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这里需要注意,在会计制度上营业利润和销售利润的区别。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高院规定第20条第二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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