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尚科知识产权-东莞清溪专利侵权
作者:尚科知识产权2020/3/11 23:28:28









不属于专利侵权的情形

1专利的合理使用专利的合理使用是指不用经过专利权人许可,东莞樟木头专利侵权,也不用向其***费用即可使用其专利技术,包括专利用尽后的使用或者销售、先用权人的利用、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的使用、为科学实验而利用、审批的使用。具体来讲,依照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或者专利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或者专利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依照我国《专利行政办法》(2015修正)第43条规定,应当采取下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①侵权人制造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专利侵权,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②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③侵权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④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⑤侵权人进口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进口行为;侵权产品已经入境的,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侵权产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将处理决定通知有关海关;

⑥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⑦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专利权。

第六十三条 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所得,东莞清溪专利侵权,可以并处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东莞大朗专利侵权,调查与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与行为有关的合同、、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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