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高埗专利侵权-专利侵权-尚科知识产权
作者:尚科知识产权2020/2/20 19:34:50









不属于专利侵权的情形

1专利的合理使用专利的合理使用是指不用经过专利权人许可,也不用向其***费用即可使用其专利技术,包括专利用尽后的使用或者销售、先用权人的利用、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的使用、为科学实验而利用、审批的使用。具体来讲,依照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或者专利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或者专利的。


  专利侵权如何处理

  向起诉

  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人其专利权后,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院提起民事,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同时有权申请对侵权人的侵权事实和证据进行保全,申请强制令,禁止侵权人继续侵权行为。为保证经济赔偿的切实执行,专利权人在起诉的同时,可向受理申请对侵权人的等额财产进行保全。

  向提起时,选择起诉的可以有:

  1、专利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

  (1)被控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4)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5)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

  2、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院有管辖权。

  3、专利权属***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院管辖。

  4、专利权合同***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物所在地人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利侵权是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60条所称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这里的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侵权的***责任

依据《专利法》第60条规定,承担专利权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是责令侵权人赔偿专利权人受到的损失。前者旨在杜绝今后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后者旨在过去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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