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科知识产权(图)-东莞塘厦专利侵权-专利侵权
作者:尚科知识产权2020/2/18 6:03:37









由于近年来,专利权保护效果与专利权人的期待有差距,专利***存在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专利侵权,跨区域侵权、网络侵权现象增多,滥用专利权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反复研究、协调、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提出,加大对专利权的赔偿力度。对故意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1-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将可以酌情确定的赔偿额从现行专利***定的1万元到100万元,东莞塘厦专利侵权,提高为10万元到500万元。


  证明侵权损失证据的***实务

  侵权事实证据的收集

  根据专利法相关法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一般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专利;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在此笔者***提示,一定要注意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要件中并不包含许诺销售(如产品展示)。所以,在权利人见到商家进行展销侵权产品就认为其侵权,忙于起诉,此做法是不妥的。

  比较通常的做法是,实行公证购买,东莞黄江专利侵权,以此取得侵权事实的证据。由于此证据至关重要,东莞凤岗专利侵权,建议当事人找律师***。



  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高院规定第20条第三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这里需要注意,在会计制度上营业利润和销售利润的区别。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高院规定第20条第二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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