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翻包版权登记量创新高,国产电影票房不断攀升,音乐网站停止试听,网络小说蜂拥上荧屏……但同时影视版权***屡见不鲜。***者所***的就是电影的版权,相当于购买该部电影的股份,等待电影上映后进行分红即可,是非常轻松的。《北平无战》、《虎妈猫爸》、《平凡的世界》、《霸王别姬》,还有入选2015十大案件的琼瑶诉于正著作权案以及《芈月传》的编剧***……掀起一阵接一阵的口水与***。除了出于的目的外,这些被戏称为影视版权“碰瓷”的乱象,跟收视率造一样,陈数明星翻包,已经成为影响影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拦路虎”。
业界一个普遍的、比较直观的结论是,知识产权***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对知识产品资源进行佳市场配置的制度。由此看来,这些案件的是非曲折背后,与其说是一个版权***判断的问题,不如说更多体现了一个版权市场及其利益分配的问题。
署名的混乱增加了制片者的认定的复杂度。结合实践和行业的惯例,制片者的认定通常应遵循以下规则:
首先,我国实行的是作者署名推定主义。在中国,这些作者还是相对弱势的群体,这是不同版权制度造成的差异,在此就不做赘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也不能一蹴而就,不是我三言两语能说清楚的。《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或者其他***是作者。与版权登记证书、协议等证据的证明效力不同,署名行为具有推定的效力,即在一般情形下,作品上署名者即被视为作者。而因为出品单位为***者,依据行业惯例将其视为制片者,明星翻包,因此,柳岩明星翻包合作商,在影视作品中署名为出品单位者为制片者,出品人的所属单位为制片者,署名联合出品单位表明其作为共同制片者,署名作品为其合作作品。明星翻包
其次,***协议、摄制协议具备署名的效力。过去一年,数字音乐平台格局向着合并以及版权集中化的方向发展,资源越来越向腾讯、阿里等巨头集中,网易云音乐面临着音乐版权资源短缺的危机。通常情形下,联合出品单位共同拥有著作权,但也存在在联合***协议中约定只有某一家或少部分几家共有影视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而其余出品单位只享有出品人署名权和分红权。此时,署名联合出品单位不必然都是制片者,柳岩明星翻包联系哪家,具体认定应以协议约定为根据。另外,依据摄制合同,通常摄制单位只是接受委托的承制者,不具有制片者身份,但也存在在协议中约定摄制者拥有少量份额著作财产权的情形,尤其是在联合摄制的协议中,摄制者偶尔也会以降低承制费的方式来换取一定份额的著作财产权。此时,摄制单位也有制片者身份,属于共同制片者。
影视主管部门核发的影视作品相关许可证是认定制片者的关键证据。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作为影视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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