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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洲律师2020/4/9 13:44:59





司f法实践中,如何适用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无明确规定,而由司f法人员根据立法精神和司f法经验的总结,在量刑时具体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其对于量刑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但不可夸大其作用,也不能否定其作用。

东莞***辩护律师:实践中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量刑时只考虑法定量刑情节而忽视酌定量刑情节的作用;另一种倾向是以酌定量刑情节作为量刑从重、从轻的主要依据,甚至将酌定量刑情节的作用扩大到类似于法定量刑情节,或者超过法定量刑情节的程度。




侵F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J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律师哪家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Z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Z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X、拘役或者管制,***律师事务所,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律师,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刑F法修正案(九)》施行前,根据“两高”《关于办理Z骗***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Z骗罪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发送Z骗短信的行为,可以Z骗罪(未遂)定罪处罚。而此种行为实质上应归属于“为实施诈Z骗等违F法犯Z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情形。那么,在《刑F法修正案(九)》施行后,是否意味着对发送诈Z骗短信的行为应当适用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本文认为,从修法精神来看,***律师辩护,增设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为了加大对网络犯Z罪的惩治力度,而不是减轻处罚力度。而实践中查获的案件发送的诈Z骗短信通常数量大,可以认定为刑F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故而,依据刑F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对此类行为原则上仍应当以诈Z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当然,例外情形下,如依照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处罚较重或者处罚一致的,可以考虑适用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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