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撤销的程序介绍
请东莞专业刑事律师介绍一下,假释撤销的程序
刑F对撤销假释的法定程序没有具体规定,应当按照我国J狱法第33条的规定进行,即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Z的,刑事律师,机关可以向F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F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
律师表示,律师刑事案件收费,如果F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机关将罪犯送交J狱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架罪“情节较轻”的判断基础是能够影响罪质轻重的事实要素
某一绑J架罪个案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是司F法者运用一定的价值标准对确定的事实基础进行主观评判所得出的结论。从理论上看,我国刑F法关于绑J架罪基本犯、减轻犯与加重F犯的规定,实际上是绑J架罪罪质层次性的立法反映,体现了绑J架罪在同一罪质下的轻重程度差异。基于这种理论认知,刑事案件律师,绑J架罪“情节较轻”的判断基础也就不外乎那些能够影响绑J架罪罪质轻重的事实要素。根据我国刑F法理论,犯Z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罪质之有无和大小莫不决定于社会危害程度。因此,一切能够反映和体现绑J架罪社会危害程度的主观和客观事实因素,都属于“情节较轻”的判断基础。
从另一个侧面讲,如果某一事实因素不能够反映绑J架罪社会危害程度,也自然不能成为“情节较轻”的判断基础,刑事律师网,如,一些纯粹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程度的事实因素就不能成为判断是否属于“情节较轻”的基础。这些事实因素主要包括: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是否属于初犯、偶犯以及前科情况,犯Z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是否具有自Z首、立功等情节等等。这些事实因素虽然最后会影响到行为人的刑罚裁量,但它们都不能反映和体现绑J架罪社会危害程度,对绑J架罪罪质轻重没有影响,因此不能成为“情节较轻”的判断基础。
走S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罪标准
对于“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是否应当修改,研讨会形成了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个人走S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关税5万元的入罪标准系1997年刑F法条文所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标准已不能适应打击走S私犯Z罪的需要,应适度提高。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走S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罪标准宜参照逃T税罪的规定,除规定一定数额标准外,同时将偷逃应缴税额达到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入罪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走S私犯Z罪严重侵害国家税收制度,且呈常见多发态势,宜从严打击,坚持原有的5万元入罪标准。逃T税罪的比例追诉标准是由刑F法明文规定的,既然立法未对走S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相同规定,则不宜由法解释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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