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进口前备案及预申报
这是针对进出口展览品的特殊监管措施。对于其他暂准进出口货物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海关批准;在进口前预申报,实际进出口时可简化手续,加速放行。
(二)暂准进口货物现场监管
在这阶段,海关的任务是受理暂准进出口申报,从中国出口到印尼货代,凭当事人提供的ATA单证册,对没有实行ATA单证册的,凭当事人提供的经选择查验和复核放行,允许货物在暂予免税的情况下进出境使用。
(三)监督按特定目的使用
暂准进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应该用于事先确定的特定目的,在这个阶段,海关的任务就是根据暂准进口货物的性质和使用情况,有选择地抽查实际使用状况。对货物在使用期间因故、因需做出各种处理的,应区别情况处理,办理相应的手续。
(四)复出(进)口监管
暂准进出口货物在境内外的使用均有规定的期限,期满前均应复出(进)口。海关应验凭原ATA单证册,办理复出(进)口手续。对留购境内(外)的则应重新按正式进出口办理海关手续。
(五)核销结案
暂准进出口货物经使用并按实际去向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当事人应持凭ATA单证册至备案地或原进出境海关办理核销,对没有采用ATA单证册的凭保证函及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核销。海关在核对无误后,即应撤销。

自愿出口限制对经济影响
总的来说,从中国出口到印尼代理公司,自愿出口限制的影响是降低进口的水平,从而提高这项产品在进口***中的价格。当正常情况下低成本、但现在受到限制的外国供应者提高它们的出口价格以谋求自愿出口限制产生的超额利润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价格上涨在正常情形下将会鼓励增加该产品的国内生产。但是,从中国出口到印尼,即使自愿出口限制是按进口品的自由贸易水平确定的,在一个寡头垄断的工业中,价格可能因为一项自愿出口限制安排从根本上改变了受影响的工业的竞争性质而上涨。如果出口工业(或***)管理自愿出口限制,那么进行保护的***里的生产者与出口国的生产者相比之下就成为“定价者”:如果自愿出口限制安排得到执行的话,国内生产者提高任何价格,结果必然使进口替代品的价格适当上涨。在这些情况下,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的利润都会增加。当然,消费者将遭受损失。可以预期,如果国内产品的需求方面对本国产品价格的变化比对进口替代品价格的变化更敏感的话,出口国的生产者会乐于同意一项所建议的自愿出口限制安排,特别是由于这样能够增加它们在进口国市场上的份额。因此,自愿出口限制使国内生产者的利润增加而使他们得到了保护,但是并没有使国内生产得到保护。
自愿出口限制又称“自动出口限制”或“自动出口配额制(Voluntary Export Quotas)”,简称“自限制”。它是进口国的***或一个工业同出口国的***或相竞争的 工业安排的、对后者所出口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的数量加以限制的措施。
按照这个定义,自愿出口限制是对所有限制出口的双方协议措施的通称。但是,严格说来,自愿出口限制是由出口国单方面采取和执行的行动,称它为“自愿”,是指出口国具有取消或修改限制措施的正式权利。实行自愿出口限制通常是由于进口国施加了压力;因此,人们可以认为出口限制属于“自愿”性质,那只是由于出口国可能觉得这种限制比进口国可能建立的替代性贸易壁垒较为可取而已。此外,在一种没有竞争的、特别是寡头垄断的工业中,出口公司可能发现谈判一项自愿出口限制对它们有利,那时的出口限制才真正是“自愿”的。

版权所有©2025 产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