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出口到中东时效-从中国出口到中东-国际物流
作者:凯程通物流2020/6/22 3:00:02

暂准进出口货物的特点之四、五、六、七


(四)为特定目的进出口,在规定时间内按原状复出进口

  每种暂准进出口货物都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不得移作他用。同时,从中国出口到中东时效,货物又必须在事先规定的期限内,从中国出口到中东货运,保持原有状态复运出进口。没有在规定期限复运出进口的,则须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并缴纳进出口各税。

  (五)现场监管未结关放行

  即暂准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查验、并在ATA单证册上签注放行后,仍须受海关后续管理。即要监督货物合法正常地使用,又要监管货物按规定复出进口。

  (六)按货物使用后的实际去向办理相应的手续

  暂准进出口货物虽然原则上必须复运出口或进口,但实际上还有转为内、外销或消耗掉的情况。无论其去向如何,均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七)核销后结案

  暂准进出口货物在使用ATA单证册进出口时意味着已向海关提供了某种,当货物有了实际去向,并按规定办理了海关手续,从中国出口到中东,海关即应通过核对进与出之间涉及的货物情况,确认无漏管、漏税,即可核销、签注。







 (一)受理进口前备案及预申报

  这是针对进出口展览品的特殊监管措施。对于其他暂准进出口货物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海关批准;在进口前预申报,实际进出口时可简化手续,加速放行。

  (二)暂准进口货物现场监管

  在这阶段,海关的任务是受理暂准进出口申报,凭当事人提供的ATA单证册,对没有实行ATA单证册的,从中国出口到中东货代,凭当事人提供的经选择查验和复核放行,允许货物在暂予免税的情况下进出境使用。

  (三)监督按特定目的使用

  暂准进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应该用于事先确定的特定目的,在这个阶段,海关的任务就是根据暂准进口货物的性质和使用情况,有选择地抽查实际使用状况。对货物在使用期间因故、因需做出各种处理的,应区别情况处理,办理相应的手续。

  (四)复出(进)口监管

  暂准进出口货物在境内外的使用均有规定的期限,期满前均应复出(进)口。海关应验凭原ATA单证册,办理复出(进)口手续。对留购境内(外)的则应重新按正式进出口办理海关手续。

  (五)核销结案

  暂准进出口货物经使用并按实际去向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当事人应持凭ATA单证册至备案地或原进出境海关办理核销,对没有采用ATA单证册的凭保证函及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核销。海关在核对无误后,即应撤销。






水路货物运价的分类

 水路货物运价可以按适用范围、运价制定方式、运输形式及运价单位划分。

  1.按适用范围分

  (1)远洋船舶货物运价。是适用于对外贸易进、出口的船舶货物运输的价格。采用美元计费。

  (2)沿海船舶货物运价。是适用于我国沿海港口之间的船舶货物运输的价格。大多采用航线运价。

  (3)内河船舶货物运价。是适用于长江、珠江等内河的船舶货物运输的价格。大多采用里程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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