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按暂准进出口结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其海关监管过程和货物在现场放行后投入使用的受制约状态,反映了该项海关监管制度的特征。之一
(一)在提供的条件下暂时免纳进(出)口税
提供DAN保是货物暂准(时)进(出)口并免纳各税所必须遵守的条件之一。这也是海关确保货物将来能按规定复出口或复进口的保全措施。我国现行的DAN保形式主要是信誉(保函)或经济(保证金)DAN保,其中展品的暂准(时)进出口已适用“ATA”单证册制度,实行国际联保。
对暂准(时)进出口货物,原则上可暂予免除全部进出口各税,但对租赁、租借方式暂时进出口用于生产、建筑或运输等用途的,给予的暂予免税是部分的。
自愿出口限制对经济影响
总的来说,自愿出口限制的影响是降低进口的水平,从而提高这项产品在进口***中的价格。当正常情况下低成本、但现在受到限制的外国供应者提高它们的出口价格以谋求自愿出口限制产生的超额利润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价格上涨在正常情形下将会鼓励增加该产品的国内生产。但是,即使自愿出口限制是按进口品的自由贸易水平确定的,在一个寡头垄断的工业中,价格可能因为一项自愿出口限制安排从根本上改变了受影响的工业的竞争性质而上涨。如果出口工业(或***)管理自愿出口限制,那么进行保护的***里的生产者与出口国的生产者相比之下就成为“定价者”:如果自愿出口限制安排得到执行的话,国内生产者提高任何价格,结果必然使进口替代品的价格适当上涨。在这些情况下,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的利润都会增加。当然,消费者将遭受损失。可以预期,如果国内产品的需求方面对本国产品价格的变化比对进口替代品价格的变化更敏感的话,出口国的生产者会乐于同意一项所建议的自愿出口限制安排,特别是由于这样能够增加它们在进口国市场上的份额。因此,自愿出口限制使国内生产者的利润增加而使他们得到了保护,但是并没有使国内生产得到保护。
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之五
(三)、后续阶段:海关监管的解除
1、监管期满,根据有关企业的申请,海关核准后解除监管。
2、监管期内解除海关监管(例如说,机器设备它的监管期是5年,还没满5年呢,要申请解除海关的监管,例如说为了在国内销售、或者转让给别的企业、或者是放弃这些设备,或者是将这些设备退运境外),我们就来看,不同的情况,手续是如何办理的。
(1)在海关监管器内销售、转让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缴纳进口税费的手续。
(2)将货物转让给同样享受进口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接受货物的企业应当先向主管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以办理货物的结转手续。
(3)退运出境的,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退运申报手续。出境地海关监管货物出境后,签发出口报关单,企业持该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4)要求放弃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向主管海关提交放弃货物的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规定来办理手续。海关将货物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后签发收据,企业凭这这个收据想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3、企业破产时,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
企业进入到破产程序时,对于还处在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企业,首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经主管海关同意,缴纳应***款,获得解除监管证明,然后才能够处理该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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