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准进出口货物的特点之四、五、六、七
(四)为特定目的进出口,在规定时间内按原状复出进口
每种暂准进出口货物都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不得移作他用。同时,货物又必须在事先规定的期限内,保持原有状态复运出进口。没有在规定期限复运出进口的,则须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并缴纳进出口各税。
(五)现场监管未结关放行
即暂准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查验、并在ATA单证册上签注放行后,仍须受海关后续管理。即要监督货物合法正常地使用,又要监管货物按规定复出进口。
(六)按货物使用后的实际去向办理相应的手续
暂准进出口货物虽然原则上必须复运出口或进口,但实际上还有转为内、外销或消耗掉的情况。无论其去向如何,均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七)核销后结案
暂准进出口货物在使用ATA单证册进出口时意味着已向海关提供了某种,当货物有了实际去向,并按规定办理了海关手续,海关即应通过核对进与出之间涉及的货物情况,确认无漏管、漏税,即可核销、签注。
超限货物的特点
一般来说,超限货物有如下特点:
①装载后车与货的总重量超过所经路线桥涵、地下通道的限载标准。
②货物宽度超过车辆界限。
③载货车辆转弯半径大于所经路线设计弯道半径。
④装载总高度超过5米;通过电气化铁路平交道口时,装载总高度超过4.2米;通过无轨电车线路时,装载总高度超过4米;通过立交桥和人行过街天桥时,装载总高度超下净空限制高度。
铁路超限货物由线路中心线起分为左侧、右侧和两侧超限并按其超限部位和超限程度划分为下列等级:
(1)上部超限
由轨面起高度(以下简称高度)超过360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一级、二级和超级。
(2)中部超限
在高度自1250~360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一级、二级和超级。
(3)下部超限
在高度自150~125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二级和超级。
(4)其他超限
对装载通过或到达特定装载限界区段(简称特定区段,下同)内各站的货物,虽没有超出机车车辆限界,但超出特定区段的装载限界时,亦应视为超限货物。超限等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对超出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还没有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按照一级超限办理。
②对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应根据超出限界程度确定超限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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