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准进出口货物的特点之二
(二)原则上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
货物暂准(时)进出口后还需在规定期限复运出进口,因而并非成为实际进出口货物。因此,***的贸易管制,特别是许可证管理,原则上不适用该类货物。当暂准进出口货物属于许可证管理商品时,当事人可不需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但海关认为需要时,可要求持证人提供DAN保。对于某些仍需受***的进出境管制的物品,进出口时仍应交验相应的***、证书。例如,无线电器材,应检验、检疫的动植物、***、食品等物品。
暂准进出口货物的特点之四、五、六、七
(四)为特定目的进出口,在规定时间内按原状复出进口
每种暂准进出口货物都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不得移作他用。同时,货物又必须在事先规定的期限内,保持原有状态复运出进口。没有在规定期限复运出进口的,则须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并缴纳进出口各税。
(五)现场监管未结关放行
即暂准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查验、并在ATA单证册上签注放行后,仍须受海关后续管理。即要监督货物合法正常地使用,又要监管货物按规定复出进口。
(六)按货物使用后的实际去向办理相应的手续
暂准进出口货物虽然原则上必须复运出口或进口,但实际上还有转为内、外销或消耗掉的情况。无论其去向如何,均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七)核销后结案
暂准进出口货物在使用ATA单证册进出口时意味着已向海关提供了某种,当货物有了实际去向,并按规定办理了海关手续,海关即应通过核对进与出之间涉及的货物情况,确认无漏管、漏税,即可核销、签注。
自愿出口限制又称“自动出口限制”或“自动出口配额制(Voluntary Export Quotas)”,简称“自限制”。它是进口国的***或一个工业同出口国的***或相竞争的 工业安排的、对后者所出口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的数量加以限制的措施。
按照这个定义,自愿出口限制是对所有限制出口的双方协议措施的通称。但是,严格说来,自愿出口限制是由出口国单方面采取和执行的行动,称它为“自愿”,是指出口国具有取消或修改限制措施的正式权利。实行自愿出口限制通常是由于进口国施加了压力;因此,人们可以认为出口限制属于“自愿”性质,那只是由于出口国可能觉得这种限制比进口国可能建立的替代性贸易壁垒较为可取而已。此外,在一种没有竞争的、特别是寡头垄断的工业中,出口公司可能发现谈判一项自愿出口限制对它们有利,那时的出口限制才真正是“自愿”的。
(3)货位存货方式 货位存货方式主要有固定型和流动型两种。
①固定型。固定型是一种利用信息系统事先将货架进行分类、编号,并贴货架代码,各货架内装置的货物事先加以确定的货位存货方式。在固定型管理方式下,各货架内装载的货物长期是一致的,这样从事货物备货作业较为容易,同时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也较为方便,这是因为只要次将货架编号以及货物代码输入计算机,就能很容易地掌握货物出入库动态,从而省去了不断进行库存统计的烦琐业务。与此同时,在库存发出以后,利用信息系统能很方便地掌握账目以及实际的剩余在库量,及时补充库存。
在采用这种货位存货方式时必须注意每一货位的容量都应该大于在该货位存放的货物的在库量,否则会出现货位不足,货物不能及时入库的情况。
②流动型场所管理。流动型场所管理即所有货物按顺序摆放在空的货架中,不事先确定各类货物专用的货架。流动型管理方式是基于各货架内装载的货物是不断变化的,在货物变更登录时出差错的可能性较高。
固定型场所管理方式尽管具有准确性和便利性等优点,但是,它也有某些局限性,固定型管理和流动性管理各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讲,固定型管理适用于非季节性货物、***客户的货物,以及库存货物种类比较多且性质差异较大的情况;而季节性货物或物流量变化剧烈的货物,由于周转较快,出入库频繁,更适应于流动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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