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准进出口货物的特点之二
(二)原则上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
货物暂准(时)进出口后还需在规定期限复运出进口,因而并非成为实际进出口货物。因此,***的贸易管制,特别是许可证管理,原则上不适用该类货物。当暂准进出口货物属于许可证管理商品时,当事人可不需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但海关认为需要时,可要求持证人提供DAN保。对于某些仍需受***的进出境管制的物品,进出口时仍应交验相应的***、证书。例如,无线电器材,应检验、检疫的动植物、***、食品等物品。
什么是退运进出口货物
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退运进出口货物的范围之一
一、退运货物范围: 货物进出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发货人或收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一)质量不合格,且双方达成书面退运协议;
(二)货物的型号与购货合同的规定不符,且双方达成书面退运协议;
(三)错发、错运而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四)海关按***规定责令退运的货物。
什么是在出口验
在出口验,又称为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指在产地检验出口商品。
在出口验又分为产地检验或工厂检验和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两种: 1.产地或工厂检验 由产品制造工厂或买方的验收人员在产品出厂前进行检验或验收。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只承担产品在离厂前的责任,至于运输途中的品质、数量变化的风险,概由买方负担。在采用这种做法时,有的还允许买方代表在产地或发货地监造或监装,这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习惯做法,已为我国《商检法》所肯定和采纳。 2.装船前或装船时在装运港检验 出口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以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货物后出具的品质、重量、数量和包装等检验证明,作为决定商品品质和重量的后依据。这叫做以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为准(Shipping Quality、 Weight or Quantity as Final)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可以进行复验,但无权再对货物的品质、重(数)量提出异议。这一规定显然对卖方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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