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短货物的确定之三
三、核实
每工班销账结束后,理货长应对销账单进行复核,如有疑问,应查阅计数单,如认为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向当班理货员了解核实,及时处理。
卸船结束时,理货长应与港口库场、驳船、火车和收货人核对卸船理货数字和现提数字。务必取得一致意见。如发现双方数字有不一致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理货数字有误之前,不要随意更改理货数字。如不能及时查明原因,则应以理货数字为准。
后,理货长在核实数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货物溢短单。
“自动出口限制”一般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1、单方面自动出口限制
单方面自动出口限制,即由出口国单方面自行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出口。此种配额有的由出口国***规定并予以公布,出口商必须向有关机构申请配额,领取出口许可证后才能出口,有的由出口国的出口厂商或同业公会根据***的政策意向来规定。
2、协定自动出口限制
协定自动出口限制,即由进口国与出口国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或有秩序销售协定,在协定的有效期限内规定某些产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据此配额实行出口许可证制,自动限制有关商品出口,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来进行监督检查。作为非关税措施之一的自动出口限制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发展。1986年9月开始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把自动出口限制列为减少和取消非关税壁垒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谈判结果则导致对总协定9条的修订,以限制自动出口限制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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