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进口前备案及预申报
这是针对进出口展览品的特殊监管措施。对于其他暂准进出口货物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海关批准;在进口前预申报,实际进出口时可简化手续,加速放行。
(二)暂准进口货物现场监管
在这阶段,海关的任务是受理暂准进出口申报,凭当事人提供的ATA单证册,对没有实行ATA单证册的,凭当事人提供的经选择查验和复核放行,允许货物在暂予免税的情况下进出境使用。
(三)监督按特定目的使用
暂准进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应该用于事先确定的特定目的,在这个阶段,海关的任务就是根据暂准进口货物的性质和使用情况,有选择地抽查实际使用状况。对货物在使用期间因故、因需做出各种处理的,应区别情况处理,办理相应的手续。
(四)复出(进)口监管
暂准进出口货物在境内外的使用均有规定的期限,期满前均应复出(进)口。海关应验凭原ATA单证册,办理复出(进)口手续。对留购境内(外)的则应重新按正式进出口办理海关手续。
(五)核销结案
暂准进出口货物经使用并按实际去向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当事人应持凭ATA单证册至备案地或原进出境海关办理核销,对没有采用ATA单证册的凭保证函及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核销。海关在核对无误后,即应撤销。
2、验收货物
由于对货物运输条件的不同,因而仓储管理人员在接收货物时其验收的***也不尽相同。
(1)对货物重量的检查
凡按重量抵达的,或按件数和重量托运的件杂货,仓储管理人员对托运人所确定的货物重量应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的实际重量记载于货物运单“计费单位’夕栏内。因为货物重量准确与否不仅可能使仓储管理人员在转交货物时承担货物短少的责任,而且也会影响仓储管理费的收入。
(2)对货物尺码检查
仓储管理人员对托运保管的货物有时还应检查其尺码是否与托运人所缮制的单证记载相一致,并将检查的货物实际尺码记载于“计费单位”栏内,这一实际尺码数字不仅可据以准确地计算仓储保管费,而且对货物运送人也有参考作用。
(3)对货物件数的点收
凡接件托运保管的货物,仓储管理人员在接收货物时必须当场点收清楚,并按实际点收数做好记录。
溢短货物的产生原因之五
五、收货人收货数字不准确
收货人收货数字不准确是指收货人没有按进口舱单或提单上载明的数字在船边收货物,理货人员也没有发现,以致造成船舶承运货物产生溢出或短少。
这种情况,有的属于收货人和理货员失职,没有尽到应负的责任,其结果,多收造成船方损失,少收造成收货人损失,两者都导致船舶承运货物产生溢和短;有的属于收货人(含其代理人)有意多收货物,如船边现提落驳货物,驳船出于某种考虑,故意制造与理货员计数的矛盾,妄想多收货物,如理货员不负责任,不坚持原则,就会导致船舶承运货物产生短少。
港口库场收货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有的库场人员存在“宁多勿少”的本位主义思想,也会导致船舶承运货物产生短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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